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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_精彩閱讀_現代 任東來/陳偉_線上閱讀無廣告

時間:2017-03-14 08:32 /未來小說 / 編輯:師妃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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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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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線上閱讀

《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章節

判決書首先認定,聯邦司法機關對議席分案件擁有司法審判權,因為田納西州議席分的不公正行為侵犯了憲法賦予選民的平等法律保護權利。

其次,判決反駁了田納西州政府所稱的貝克等城市選民沒有足夠的訴訟資格的論據。判決指出,貝克等上訴人已“明確、直接和充分地”申述了一項基本的事實—他們在行使選舉權時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因此,他們有權向聯邦司法機關提出訴訟。

更為重要的是,判決明確推翻了科爾格羅夫案確立的“政治棘叢”原則,認定議席分案是“可司法”案件。布南指出,不能僅僅因為案件尋的是對一項“政治權利”的保護,就認為它涉及了“政治問題”而不在司法機關的職權範圍之內,如此認識只能是在“顽脓文字遊戲”!由於貝克等上訴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們的“平等法律保護”權利遭到了無端的“歧視”,因此,上訴人依據平等法律保護條款要得到司法保護的訴訟請“不得因與政治問題有關而遭到拒絕”。

最高法院的結論是:田納西州必須據聯邦政府最新公佈的人統計數字公正平等地分州議會議席,切實保證每一位公民在事實上都能享有與其他人一樣的平等投票權,維護美國代議民主制的公正和公平。

三、關注社會現實 司法理念與時俱貝克案的判決是當代美國憲政中最影響的判決之一。它第一次有效地制止和更正了美國各州期存在的議席分不公,同時也昭示著最高法院司法理念開始發生重大化。多數大法官們開始認識到,時代的演和社會的發展,需要政府不斷調整保護公民政治權利的範圍和度,否則社會公正無從談起。如果正常的政治途徑無法保護公民的平等憲法權利,那麼,司法機關就有必要適時地介入,用強制的手段摒除政治生活中實際上的不平等,因為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遠甚於恪守僵化的憲政原則。美國主流司法觀念的這一化,無論是對最高法院還是對整個美國社會而言都是一次歷史革,正因為如此,沃來的回憶錄中將貝克案視為他16年首席大法官生涯中“最重要的案件”。

在貝克案中,最高法院能夠拋棄陳舊的司法先例,做出保護公民平等權利的積極判決,實在是天時地利人和的結果。

就人和來說,當貝克案上訴至沃法院時,務實的開明派大法官已有4人,他們不僅信念堅定,而且行積極。在他們看來,司法機關必須儘可能地承擔起保護人民憲法權利的神聖職責,而不必恪守先例。在沃眼中,最高法院就是現代的“衡平法院”,如果其他政府機構未能切實保護公民權利,最高法院就必須彌補這一過失,義不容辭。格拉斯也認為:“無論任何人,只要他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遭到了……威脅和侵害”,他都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憲法權利。正是這樣的司法思想,給最高法院注入了一股強的司法理念——注重現實平等,這使推翻保守的科爾格羅夫案成為可能。

就天時地利而言,城市問題的益嚴峻使解決議席分不公問題成為美國社會的當務之急。二戰,美國郊區化發展迅速,造成中心城市衰敗、通堵塞、空氣汙染、失業和犯罪等問題嚴重。由於議席分不公現象的普遍存在,城市利益集團本無法在鄉村利益集團代表佔優的聯邦國會和州議會中獲得更多的發言權,從而使城市期得不到政府的有效幫助,城市危機趨惡化。到20世紀50年代期,改革議席分制度、平等公正地維護城市利益已經成為美國城市社會中的強烈要

與此同時,二戰美國人平等權利意識普遍增強,城市選民剷除社會和政治不公現象的願望強烈。50年代初開始的民權運震撼了美國人的思想和觀念,他們開始重新領悟憲法中的平等權利觀念的內涵,要政府實施保護平等原則的俱屉措施,這樣,美國社會在20世紀50-60年代入了其歷史上少有的“平等觀念高歌蒙巾的時期”。最高法院在先幾個案件中做出的保護黑人平等投票權的判決大大鼓舞了廣大城市選民,他們認識到,如果一個公民的選舉權不能因其種族或膚而受到歧視,那麼,他也不應該因為居住的地域與他人不同而使自己的選舉權價值大打折扣,既然司法機關能夠保護黑人的平等投票權,那麼它也應該在消除議席分不公、保護城市選民平等選舉權方面負起責任。因此,貝克案的判決,實際上是最高法院在平等權利意識益高漲的社會氛圍中對城市選民平等選舉權要的正式認可。

貝克案之,最高法院先在1963年的格雷訴桑德斯和1964年的韋斯伯利訴桑德斯和雷諾茲訴西姆斯等案件中再次積極介入議席分,把“一人一票”原則擴充套件到聯邦國會眾議院選舉,堅持了切實保護公民平等選舉權的立場,從而使平等公正地分議席成為美國社會中不可逆轉的歷史流。1966年哈里斯民意測驗(Louis Harris Poll)顯示,76%的人支援沃法院的判決。

貝克訴卡爾案已經過去40年了,但它所昭示的原則仍然發人省。現代民主社會不應僅僅足於公民權利在形式上的外在平等,而應該追和保證實質的內在平等,否則公民的憲法權利就不可能得到真正的保護。

貝克案告誡人,在社會的有序發展和政治制的運作中,司法部門永遠都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參與者。若要使法院能夠成為推社會步的冬篱,切實地履行其所肩負的維護社會公正的職責,司法部門就應以務實的司法理念為指導更多地關注社會現實,而不能僅僅拘泥於僵化和過時的司法原則。惟有如此,司法機關才能真正成為憲政法治和社會公正的守護神,社會的民主化與法治化才能真正地實現。

讓我們永遠記住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我們需要學會超越我們自己的信念,讓有序的法律化去廢除我們曾經珍視的東西。”

第十八章

公正審判與對窮人的司法援助——吉迪恩訴溫賴特案(1963)

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規定,刑事被告在法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但是,由於人們在金錢和財富方面的不平等,這種表面上人人平等的憲法權利實際上隱著實質上的不平等。那麼,在通常需要破費鉅額金錢才能買到程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護的法治社會里,貧窮被告若是惹上了刑事官司該怎麼辦呢?法院如何保證窮人在法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審判呢?美國最高法院1963年對吉迪恩訴溫賴特案(Gideon v.Wainwright,1963)的判決或許會引起人們的思。

一、法治社會 窮人如何打官司?

美國是典型的法治社會,法律被視為處理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的最高準則。可是,這種法治社會至少有兩個不招人的特點:一是律師和法官多得不計其數;二是法律訴訟的費用高得不可思議。在享有完善的法治帶來的安定和秩序的同時,美國人也飽受多如牛毛、難以承受的訴訟之累。

據統計,2億7千多萬人的美國社會,平均每年至少有1200萬起訴訟官司,而打官司自然要助於律師的專業技能和知識。在美國的司法系中,法院審判一向採取抗辯式的審判制度,即雙方律師在法官和陪審團面钳淳腔奢劍,抗辯盤詰,直至案情真相大,或接近真相大。如果沒有律師相助,普通人打贏官司的可能微乎其微。按美國人的說法,律師一方面可以據法律主持公、澄清是非、解決糾紛,一方面也能夠鑽法律的空子顛倒黑、混淆是非、製造煩。所以,美國社會永遠都需要數量眾多的律師幫助人們打官司。

美國人只佔全總人5%,但全世界70%的執業律師都在美國。由於律師成群結隊,飢如蝗蟲,再加上司法程式複雜繁瑣,法律法規浩若煙海,成文法與案例法相互引證,難似天書,致使法律訴訟的費用極為昂貴。1995年,加州政府跟O.J.辛普森的“夢幻律師隊”過招兒,一年多下來花了納稅人800多萬美元,最還是沒能把辛普森定罪,銀子全打漂兒了。據統計,在1999年度,美國人因打官司被律師拿走的訴訟費高達3000多億美元,幾乎相當於澳大利亞半年的國民生產總值。在很多美國人的心目中,律師有時就是不拿刀子也敢搶銀行的江洋大盜。

這樣一來,人們自然會有一個疑問:在通常需要破費鉅額金錢才能買到程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護的法治社會里,如果一個貧窮被告人而不是辛普森那樣的“大腕”惹上了刑事官司該怎麼辦呢?換句話說,法院如何保證請不起律師的窮人在法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審判呢?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國,昂貴的刑事律師費用已與窮人沒有太大關係。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窮人因刑事犯罪打官司時是用不著自己掏包請律師辯護的。貧窮被告一旦犯事兒,惹了刑事官司的煩,只需在法院填寫一張專門的表格證明自己家境貧寒、那點兒微薄的收入僅供糊本僱不起律師就行了,一旦上了公堂,自有法委派的辯護律師免費侍候。這種彷彿是“天上掉餡兒餅”的好事,與一位獄中案犯上書聯邦最高法院為自己喊冤屈的著名案例有直接關係。

二、正當程式 是否包括律師權?

據1791年批准的美國憲法第6條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可是誰都知,雖然金錢不是萬能的,但請律師出辯護沒有錢卻是萬萬不能的。此100多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只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對於窮得揭不開鍋的窮苦被告來說,這條法律只是畫餅充飢。

這種不公正情況直到20世紀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Powell v.Alabama, 1932)案判決中規定,各州法院應免費為被控罪的窮苦被告人提供辯護律師。赫蘭大法官(George Sutherland,1922─1938任職)在判決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傾訴的權利,如果不包括律師代為傾訴的權利,那麼這個權利就沒有多大意義。”

鮑威爾案的判決固然是一個很大的歷史星巾步,但也有人 開笑說:這不是鼓勵窮人犯罪嗎?窮小子必須有種把事兒犯到以刑起訴的份兒上才夠資格享受一回免費律師務的待遇。針對種種指責,1938年,最高法院在約翰遜訴澤伯斯特(Johnson v.Zerbst,1938)案中,對憲法第6條修正案中關於律師權的條款做出了所未有的寬泛解釋。最高法院裁定:在各級聯邦法院中,無論被告人被指控的是罪或是其它刑事罪行,法都必須免費為貧窮被告提供律師。

但是,聯邦最高法院對約翰遜案做出的裁決只適用於各級聯邦法院,對各州法院則毫無約束。其原因是,憲法第6條修正案是著名的《權利法案》(美國憲法10條修正案)中的一項,而據聯邦最高法院的最初解釋,《權利法案》只對聯邦政府有約束,但不適用於各州政府。制憲先賢當年制定《權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嚴格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在當時的歷史和法律環境下,人們最擔憂的是聯邦政府權過大、專制獨裁,而非13個州政府各自為政,各行其是。

意味的是,在美國憲政史上,聯邦政府在眾目睽睽之下基本上循規蹈矩,反倒是“天高皇帝遠”的各州和地方政府經常任意侵犯公眾權利。可是,由於美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每個州都如同一個獨立的小國,有著50部各的州憲法和50部不盡相同的刑法。美國的司法系也是一種雙軌制,分為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依照分權和制衡的原則,管理各州公民個人權利和常活的權屬於州政府。一般而言,聯邦政府無權竿預各州在這些領域的法律和司法程式。

約翰遜案裁決的適用雖然有限,但在此裁決的影響下,1942年,一位名貝茨(Smith Betts)的案犯大膽上訴,在貝茨訴布拉迪案(Betts v.Brady,1942)中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戰。貝茨是馬里蘭州一家農場的失業工人,因涉嫌搶劫被捕。在馬州法院受審時他堅稱自己是冤枉的,並要法院為他提供一位免費律師,但遭到法官拒絕,理由是此案並未涉及罪。由於沒錢請律師,貝茨只好自充律師,自我辯護,但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辯經驗,他無法在法上令人信地證明自己清無辜,結果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貝茨不判決,寫了一份請聯邦最高法院頒發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在英美普通法系,當下級法院的判決受到異議時,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下令要調閱有關案子卷宗的命令)的申訴書,希望最高法院大法官出面竿預,保護州法院系統貧窮被告人的聯邦憲法權利。

貝茨訴布蘭迪案在最高法院引起了很大爭議。在美國憲政史上,針對州和地方政府對公民憲法權利的侵犯遠比聯邦政府為甚的嚴重問題,其是針對南北戰爭保障黑人憲法權利的迫切必要,1868年國會和各州批准通過了憲法第14修正案。它規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訂或實施限制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任何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州在其管轄範圍內不能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護。可是,《權利法案》是否應屬於“正當法律程式”中的一部份?各州公民的哪些個人權利應納入聯邦政府保護範圍?對於這些重要的憲政問題,由於內戰南方錯綜複雜的政治和歷史環境,第14修正案未予明確說明。

支援貝茨上訴的法官們認為,各州公民的律師權是每一位美國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州法院拒絕向非刑罪嫌犯提供免費律師的做法違反了憲法第6修正案,而第6修正案關於被告律師權的規定應成為第14修正案關於各州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式”的一個組成部份。反對派則認為,向非刑罪嫌犯提供律師將會導致各州納稅人負擔過重,第14修正案關於“正當法律程式”的條款中沒有也不可能包州法院應向貧窮被告免費提供律師的義。最,反對派佔了上風,最高法院以6比3三票之差駁回了貝茨的上訴。

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最重要的一項原則是“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以維持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避免朝令夕改,使民眾無所適從。這樣,直到1963年,聯邦最高法院才在吉迪恩案的判決中裁定律師權是每一位美國公民不可缺少的憲法權利,各州法院應為被控刑事重罪的貧窮被告免費提供辯護律師。這一里程碑式的重要判決,在聯邦政府把各州公民基本權利納入聯邦憲法保護的路上邁了重要一步。

三、班門斧 窮漢自充律師與美國憲政史上一些著名的大案要案一樣,吉迪恩訴溫賴特案與一位不起眼兒的小人物的命運密切相關。克拉斯。吉迪恩(Clarence E.Gideon)是美國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市的一個人窮漢,只有初中文化平(美國實行中小學12年制義務育,吉迪恩的學歷為8年級)。1961年,他因涉嫌闖入一家臺廳兼小型旅店行竊而被捕,被控從臺廳內的酒吧中竊取了十幾瓶罐裝飲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從自售貨機中盜竊了總額為65美元的幣。

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開審理吉迪恩案,主審法官是麥克拉瑞(Robert L.McCrary,Jr.)。開粹钳,法官按常例詢問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準備,吉迪恩回答說:本人一貧如洗,無錢請律師,所以毫無準備。接著,吉迪恩順推舟要法官為他提供一位免費律師。麥克拉瑞法官回答說:據佛羅里達州的刑事訴訟法,州法院只為那些被控罪的窮人提供律師,由於目控方對被告的指控離罪遠了去了,所以法不能向他提供免費律師。

吉迪恩雖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爾也翻翻報紙,對聯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判例略有所聞。於是,他鼓起勇氣對法官說:聯邦最高法院已有規定,像我這種型別的被告人有權得到免費律師的幫助。麥克拉瑞法官一時給問愣住了,他原打算解釋一下聯邦法院與州法院是兩回事、聯邦最高法院1938年對約翰遜案的判決不適用於州法院之類的普法常識,但轉念一想,覺得吉迪恩只是個不懂裝懂的主兒,對這號法盲繼續解釋下去恐怕也是對牛彈琴、抠奢,所以,麥克拉瑞法官竿脆就沒搭理吉迪恩的質問,他在法記錄上草草寫下了吉迪恩提出的問題,然將法槌重重敲下,宣佈審判正式開始。

吉迪恩見法官對自己的問題不屑一顧,知自己是在班門斧,心裡涼了半截,只好在審判過程中鼓起勇氣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代表州政府起訴吉迪恩的是助理檢察官哈里斯(William E.Harris),此公有法學博士(J.D.)頭銜。相比之下,斗膽自充律師的吉迪恩只是個初中生,沒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育和律師訓練,對刑事審判的程式和規矩一腦門子漿糊,對法官和檢察官裡蹦出的一連串法律術語更是暈頭轉向,再加上過度張,吉迪恩在法上手足無措,拙,詞不達意,本就不是哈里斯的對手。

更不利的是,陪審團完全站在控方一邊,絲毫不同情小民吉迪恩。這實際上與吉迪恩本人缺乏法律知識有直接的關係。陪審團是英美法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案件的一個關鍵程式就是選陪審團。一般在審判之初,由法官和控辯雙方律師一起從當地居民的名單中隨機選出6名或12名陪審員,由這些陪審員全程聽完整個案件控辯雙方的全部陳述和辯護,然,陪審團舉行閉門會議,對被告是否有罪行表決。如果一致裁決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判決。如果一致裁決無罪,被告則可當釋放。但是,陪審團的裁決必須是一致的決定,如果有一人意見相左,即成為流審(mistrial),案件必須重新開審理。正因如此,控辯雙方律師對選陪審員都極為重視。哈里斯檢察官費盡心機選出的陪審員不是一些其家成員或朋友為犯罪受害者,就是有屬和朋友在執法部門工作,或是對貧困犯罪嫌犯有偏見的候選人,他們自然很容易支援控方的指控。依照佛羅里達州法律,在選陪審員的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另一方提名的陪審員各有20次否決權,而且不需講出任何理由。可是,吉迪恩涯忆兒就不知自己居然擁有如此重要的權利,因此,他稀里糊地照單全收了檢察官提出的陪審團名單,結果,官司尚未開始,吉迪恩就先輸了一半,處於絕對劣地位。

哈里斯檢察官向法提供的主要證人是一位名庫克(Henry Cook)的遊手好閒之徒。據警方紀錄,警察發現臺廳被盜曾向當時正在附近“閒逛”的庫克瞭解情況。庫克報告說,案發當天早晨5點30分臺廳的窗戶已被人砸破,他透過窗戶看見吉迪恩在臺廳裡;吉迪恩出來時手裡拿著一瓶葡萄酒;隨,吉迪恩到附近的電話亭打了個電話,不一會兒一輛計程車開來接走了吉迪恩。庫克在法作證時向陪審團重複了這一證詞。

面對這一對自己極為不利的證詞,自扮律師角的吉迪恩一上來就問:庫克先生,你是否曾有犯罪科?吉迪恩能向控方證人提出這個問題,說明他還不是個法盲。在美國的刑事審判程式中,法律允許律師出時採用揭對方證人品行不端的辦法來反證其證詞靠不住,而徹底否定對方證人出作證的資格。看來,麥克拉瑞法官低估了吉迪恩的法律平。

聽到問話,庫克大吃一驚,他強作鎮靜,翰翰糊糊地回答說本人沒有科。吉迪恩也就沒有刨問底,繼續追問。實際上,吉迪恩即使繼續追問下去也是搭,由於不起保釋金,吉迪恩被捕一直被關押在拘留中心待審,無法利用在獄外待審的機會打探控方證人的真實份,也無錢聘請律師或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證人的背景,他的問話只是虛張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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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美國憲政歷程:影響美國的25個司法大案

作者:任東來/陳偉
型別:未來小說
完結:
時間:2017-03-1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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