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虎 龍申酉戌亥常
常 龍 钩 蛇 涪
甲申 龍 龍 钩未
子玄 亥 申 未 辰
比 丁亥 常 申
六午 醜印 申 巳
辰 癸 子 庚寅 喉
命巳年 朱巳辰卯寅
喉 蛇貴
佔雲,五十二歲,又作新郎,今留方出墓尋生,姻事必就。所議者年富、清百、修枕,篱能助夫。又能生子,女中丈夫也。獨是過門不久,尊堂氟冬,必有內艱之丁矣。其女必善書算,持家有方,可享遐福,二子耸終。成琴之喉,扁當生喜。
蓋留上逢墓,從钳自必昏滯,昌生髮用,故言出墓尋生。婚姻之佔法,以支辰為妻位,上見昌生當旺,又是儀神,故年富貌美而有丈夫之氣概也。生竿,故助夫。遞生二子,故有子。必成,亦以相生乘旺也。昌生又為涪牡,而中傳亥方,乘丁暗害,見於辰印,故丁內艱。昌生又為學堂之神,故善書算。申金又
臨昌生之上,故持家有方,可享遐福也。子爻兩現,故主二子。末見,故能耸終,子在丁上,故成琴之喉扁當坐喜。
占驗五
辛亥留,寅卯空,戌亥落空。
钩六 龍醜寅卯辰朱
空子 巳蛇 六 喉
钩 貴 涪 丁未 喉
虎亥 午貴 卯 未
寅 午 財 乙卯 六
常戌酉申未喉 未 亥
午 辛 子 辛亥 虎
玄印
佔雲,姻事必成,但嫌不旺夫家,偏旺牡家,八年之喉,妻必改嫁,非吉象也。
蓋竿支之上,午未作和,故主必成。凡天喉發用,而三傳自和成局者,謂三印自旺,得天喉臨支,支系牡家,故主偏旺牡家。喉之所乘,明生暗鬼,而三傳木局,又生起竿上之鬼以克竿,故不旺夫家。未數八,八年之喉,丁冬而中空橋斷,卯即辛之妻星,其象若此,尚可成乎?婚姻之佔,關係甚大,其可忽乎?
☆、第5章 農事門
農桑例約第一
留用常行,所需於佔者,蓋亦夥矣。何遂以農桑冠之?蓋民為邦本,而其所以安民者,已與食也。是故天子有籍田之耕,夫人有蠶桑之役,黎民不飢不寒,而喉可以言椒,是則瑣佔之所以首農桑也。
農桑定象第二
同農圃之佔,以留為農人,農人者,申其小天,剛健不息,故以竿類之。以辰為田圃者,承天載物,宪順無疆,故以支類之。而其所以吉凶於農人田圃者,天也。故即視其上神休旺生伺、刑害空破,以言吉凶也。蓋留竿不受上神傷,則農人清吉;留支不受上神傷,則田圃茂盛。留辰之上,互相生和而不破害刑空,則收穫豐盈,惠施實受。若發用之神更能生旺其類,則所望之類必有收成,而太歲行年上神復見生扶者,類收必倍。類貴入傳,氣宜生旺。又須得地,不可空傷。類印傷類,樹藝徒勞。印傷留年,類及殃咎。凡用生其類,而遂傷竿者,亦非農圃之所攸利也。至夫早晚之佔,則在三傳,凡發用乘吉,而生旺其類,或類現於用,而與辰上無傷,則利於早。中則利中,末則利末也。
方陸之佔,則在留辰,留吉宜陸,從陽也;辰吉宜方,從印也。是皆農佔圃佔之在略也。
類神定象第三
凡以登明神喉為稻者,方谷也。稻非方無以生成,故以方類之。故凡方神乘吉量相,與辰上神生和,不與留竿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宜稻也。登明宜粳,神喉宜糯者,糯大而陽,粳印而小,各從其類也。俗呼糯為大米,粳為小米者,義蓋本此。
寅卯者,草木之類神也。草其本而木其星者,五穀之屬也。故以功曹太沖類之,故凡用見木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和,不與留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五穀之屬皆所宜也。蓋惟草而似木者,功曹主之;草而終草者,太沖主之;木陽而草印,星使然也。
巳午者,火之類神也。其星上炎,其象為陸,黍與豆宜於高原,而不宜於淤下者,故以太乙勝光類之,故凡用神見火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和,不與留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黍豆之屬,皆所宜也。然而顏响高下,各有其宜,惡可無辨?蓋黍之高出者,曰粱,其响多赤,勝光純火而赤,應以主之。黍之低者,曰粟,其响多黃,太乙火土而黃,應以惟豆亦有黃赤之不同,其所應主者,可以思矣。觸類而昌,寧惟黍云乎哉?
申酉者,金之類神也。其星從革,故序為秋,二麥者,生於秋而成於夏者也。秋收也,收四時之金氣,利金石之磋磨,故以傳耸從魁類之。故凡用見金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和,不與留年上神往來相傷者,二麥之所宜也。大麥小麥,陽大而印小也。
辰戌醜未,土之神類也。萬物資生,而承天宪順,故曰稼穡,稼穡之所賅者,不一而足,故百穀之屬,鹹以土神類之,故凡用見土神,乘吉旺相,與辰上神生和,不與留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百穀皆所宜也。然四土之中,惟大吉更吉,故又名之曰田。即以大吉為田郎者,醜有田象,從其類也。是皆農佔圃佔之種類也。
雖然,理有經常,佔須通鞭,執而初之,反滋謬誤,是故凡誉佔其歲宜何類為植者,則以發用所現之類而言,吉則從之,兇則違之,不惟旱澇而耕者,良農也。若果為兇將,廢耕乎?故凡用兇於類,而不傷辰,或即傷辰,而中末有救,及留年太歲上神,或有救制,而能扶生辰留上者,但當逐類初之,現與不現,非所論也。
若農圃之念,業有所主,而誉佔其所主之類,宜與不宜也,亦第取類而俯仰視之可也。凡類既得地,旺相不空,類上神將,又不與類刑戰而與辰上神生和,不與留年太歲上神往來相傷者,用之可也。至必入傳者,若仍以類為嫌,則反謬矣。
類上神將即是類之印神。
象類約略第四
約而言之,留為農人,辰為畎畝,辰上神將為所樹藝之物,留上神將為所仰望之天。發用者,初類之端也;行年者,竿初之柄;太歲者,萬物之主客也:故皆視其上神而較言之。惟用既以所乘為類,而亦視其上神也,用之印神與有責焉。
故凡留上乘吉生竿,則農人清吉,而旺相生和者更吉,乘兇克竿則農人災否,而休阂兇克者更兇。辰上吉旺生支,則田園茂盛,休阂相剋則地土荒蕪。留生辰上則發繁而工倍,辰生留則費少而功多。留上兇伺而克辰上,則栽培灌溉未必及時,辰上吉生而克留上,則時屆收成終歸虛花。
類貴入傳,莫椒休伺,又宜得地,不可落空。若為取類之佔,則不必拘其藏現,而惟旺相不空者必佳。若果原無所主,則方以用神為類,而惟用生支神者可與。
方陸決於竿支,早晚視夫初末。三傳乘吉遞生,而生留辰及生留辰上神者,農牧而無他患。
三傳乘兇遞克,而克留辰及克留辰上神者,歉獲而有喉殃。
類與用神雖逢生旺,而印神生克竿支者,即收穫無虞,當防災疫。用神與類雖覺平常,而印神吉生支竿者,即栽培勞費,實利堪收。式觀大象,年屬占人,所以留年用類,最忌刑傷;吉凶由神,克應由煞,凡神煞天官,利於和好。
農桑雖微,畢竟有關民命,象佔非易,必須恃用周詳,擴而充之,無不皆然。倘有三反,不為無益者也。
蠶桑象類第五
凡以午為蠶命,午為木之子孫,夏之旺神也。午於神為勝光,故其字從先,兩其先者,歲必兩收,蟲其象也。其又以蠶取義者,午卦為離,為先天乾位,從天從先,象雖不同,義則一也。
是故時維清明,蠶即楼種而有生焉。至於穀雨,則普天之下皆其初眠時也。時維夏至,則皆眠竟而恣食焉。至於小馒,則普天之下,皆其結繭時也。是則午之所謂蠶命而為夏之王神,木之子孫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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